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體適能運動發展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為提倡核心健身運動之研究,發展全民運動,透過專業教練教學及應用,舉辦各項運動訓練,以促進體適能運動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舉辦各項運動訓練,提升國民體適能發展。
  2. 辦理及推廣國民體適能測驗,指導國民健康管理。
  3. 辦理及推廣國內外運動產業有關之交流及訪問等活動。
  4. 辦理及推廣與全民運動有關之健康講座、講習等課程。
  5. 辦理及推廣體適能、運動指導人員、教練培訓課程及認證。
  6. 辦理國外內相關運動團體交流活動。
  7. 設計研究及製作有關體適能、競技與適應休閒活動之教學器材。
  8. 其他有關體適能有關之服務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會員代表1人,以代表團體行使會員權利。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及會員代表各有一票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贊助會員則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個人會員及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個人會員及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和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個人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2分之1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個人會員及會員代表總數5分之1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個人會員及會員代表10分之1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個人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個人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每代理人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個人會員及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7.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3分之2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8.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3分之2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人,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元/人,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人,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元/人。
  3. 事業費。
  4. 會員及一般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3月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章程第一次修正經本會110年12月15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